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可包括以下项目组成: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4、构成上述研发费用的明细账及记账凭证;
5、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6、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7、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8、企业提供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目录中所属研究开发活动页面的复印件并标注。
一、基础资料(需复印件加盖公章):
1、营业执照副本、公司章程或协议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设立、变更验资报告、以前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4、纳税鉴定文件、减免税批复复印件;
5、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复印件;
6、股东会、董事会重大决议等文复印件件;
7、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
8、相关收入、成本的重要合同复印件;
9、投资协议、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及会计报表复印件;
10、借款协议及抵押担保资料复印件。
二、财务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7、研究开发费明细账。
1、提交申请;
2、受理;
3、审核;
4、批准。
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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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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