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处从事应税业务或采取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办法纳税的,年终需要向税务局提供经审计的全年经费支出情况,以及税金交纳情况。由事务所审核其经费支出计算是否正确,各项税金是否足额,按时交纳,并出具审核报告。
一、财务资料:
1、会计报表及附注;
2、全部账目(包括外币帐);
3、会计凭证(包括特种转账贷方凭证、支取凭单(逐笔);
4、科目余额表(1级至末级的期初、期末和累计发生额 );
5、外币及人民币银行存款对账单、余额调节表(全年所有账户银行存款对账单);
6、房屋、车辆产权证明;
7、涉外收入申报单(逐笔)大额支出合同及外管局批文或备案凭证。
二、备查类资料: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批准证书(外经委 );
3、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 国税务局涉外分局地方税务局;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质量监督局 );
5、外商驻京机构备案表(公安局 );
6、驻华机构外汇账户备案表(外管局 );
7、开户许可证(银行);
8、外汇账户变更有关资料;
9、有关外汇处罚、罚款情况说明;
10、外汇登记证;
11、外债登记证、外债反馈表;
12、首代工作证;
13、公司章程、协议。
1、签订协议;
2、支付款项;
3、完成项目、支付尾款。
20-4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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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表处税收罚款不应计入经费支出总额;
2、代表处利息收入不得冲减经费支出总额;
3、代表处首席代表在全球的收入都要计入办事处经费支出。(无论是否入境);
4、代表处购买固定资产以及装修费一次性计入经费支出。一次性计入有困难,可以在账册完备、会计力量较强的情况下,报税务局批准后分5年摊销。不得预留残值;
5、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垫付的不属于其自身业务活动所发生的下列费用,可不作为常驻代表机构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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