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和加强草种管理,提高草种质量,维护草品种选育者和草种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草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制定本办法。
经所在地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
1、所在地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告;
2、《草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具有草种进出口贸易许可的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的加注个人签名);
4、草种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
5、草种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的加注个人签名);
6、草种经营场所照片、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的加注个人签名)。
1、材料受理: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草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专家评审:
农业部畜牧业司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分批评审。必要时,可以对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草种质量的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
3、办理批件:
农业部畜牧业司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3个月)。
工本费5元,知企网收取的只是咨询服务费。
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是否具备草种经营资格。
草种经营许可证审批(进出口)的项目类型: 前审后批。
服务评价
好评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