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3]92号)和全国商务工作会议精神,鼓励高新技术企业技术更新改造和研究开发,增强产品国际竞争力,推动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加快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根据《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外经贸部、财政部令二OO二年第26号)和《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外经贸计财发[2002]527号)(以下统称《管理办法》)规定。(依据2006年标准)。
组织项目应围绕当前实施科技兴贸工作要求,突出重点、规范管理,讲求质量,注重效果。发挥政策引导和重点支持作用,以创新为重点,在电子信息、软件、生物、医药、精细化工、新材料领域,支持、推动一批自主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国际竞争力强、国际市场需求大的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改、研发项目的实施。
1、实施项目的产品列入《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商务部);
2、技改项目在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完成,并通过立项部门及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研发项目具备中试水平,预计一至二年内可形成批量化生产,达到验收要求;
3、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1、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研发、技改项目申请报告;
2、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研发、技改项目申请书;
3、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研发、技改项目申报附表;
4、项目实施(可行性)报告,原则上应参照高新技术出口产品项目实施(可行性)报告样本编写,研发项目还应提供专家论证意见;
5、企业申报项目资金使用承诺书;
6、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改、研发项目申请汇总表;
7、技改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8、承贷银行出具的项目贷款合同、借据和利息结算清单以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仅限技改项目);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0、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06、2007年度的企业会计报表(同时须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复印件);
11、与申请项目有关的其他必要材料:
(1)企业出口报关单、海关统计证明材料;
(2)项目技术或产品知识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合同等,研发项目还应出具由省级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查新报告;
(3)与申请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他参考材料,包括列入国家或市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市级以上奖励证明、产品照片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与财政厅(局)(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地方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改、研发项目的组织、审核、汇总和上报等工作。中央管理企业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改、研发项目的组织和申报工作由商务部和财政部负责。
1、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对生态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实施周期过长或者投资规模过大的项目,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低水平重复和一般加工工业的项目,不予受理;
2、对于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应当取消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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