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中央级科研院所科技基础性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中央级科研院所(不含转制为企业的原中央级科研院所)科技基础性工作的开展,主要包括:
1、基础数据类:对科技、经济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基本科技数据与资料的采集、鉴定、分析和积累等方面的工作;
2、基础标准类:对经济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国家基础标准和计量、检测体系维护更新等方面的工作;
3、种质资源类:对科技及其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及具有我国自然、地理与人文资源特色的动物、植物、微生物等种质资源及各类标(样)本的采集、鉴定、分析和保存等方面的工作;
4、他有关科技基础性工作。
1、报单位必须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申报单位须通过主管部门向科技部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2、目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信誉;能够将主要时间和精力用于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
3、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承担国家主体科技计划项目的人员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项目负责人每年投入项目工作时间应不少于6个月;
4、目参加人员同期参与国家主体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数不得超过两项,每年投入项目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
5、籍及港、澳、台地区科研人员被推荐作为项目负责人的,须正式受聘于中国大陆境内单位,且在受聘单位工作时间符合规定(应同时提供境外工作单位和受聘单位的有效证明)。
项目申请书。
一、项目的申报:
1、报的项目必须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并经过科学论证;
2、项资金一般每年申报一次。各单位根据科技部发布的《中央级科研院所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的要求,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填写《中央级科研院所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报送科技部。
二、项目的审批:
1、技部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以评审或评议方式进行审查,对专项资金项目及其预算提出意见;
2、技部根据评审(评议)意见进行综合平衡,并会同财政部审定专项资金的支持项目及其预算后,由科技部向科研院所下达专项资金通知;
3、批准的项目及其预算一般不作调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进行调整时,应按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专项资金按照批准的项目(任务)采取一次性补助的支持方式;每个项目的支持额度为30~500万元;支持额度大的项目,要严格控制数量。
1、科技部、财政部对项目的工作进展、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科技部将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并根据情况采取取消申报单位以后年度的专项资金申报资格等措施;
3、项目(任务)因故中止,科技部将根据具体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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