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意见》,激励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促进北京市软件产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专项奖励用于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本市第一次购买商品房、购买汽车和以现金出资在本市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给本企业增加资本金的投入。
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担任企业部门经理以上职务,年薪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连续任职时间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管理人员;
2、高级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薪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连续任职时间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技术人员。
1、《北京市软件企业证书》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技术人员的最高学历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或职务聘书;
3、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技术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有效护照);
4、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缴纳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所得税完税证明,或企业财务部门出具的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所得税代扣代缴证明;
5、购房或购车发票原件和复印件,或工商管理机关出具的投资证明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1、项目申报;
2、初步审查;
3、联合评审;
4、批准。
专项奖励标准最高为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本人上年已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的80%,可当年奖励,也可累计几年集中奖励。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离开本市软件企业即停止给予专项奖励。
专项奖励办理机构要建立软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个人帐户,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复核审查。专项奖励办理机构可从专项奖励经费中提取2%,作为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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