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大力推动北京市舞台艺术创作与生产,营造出精品、出人才、出效益的良好创作环境。最大限度地有效使用公共财政资金。引导各不同所有制的艺术创作生产单位共同为繁荣首都文艺舞台服务。
凡在北京市注册,是北京市演出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具有舞台艺术创作及生产能力的各舞台艺术创作生产单位。
1、申请扶持的剧(节)目必须提交已经创作完成的剧本,只提交创意或创作大纲的项目将视为无效申请;
2、须具有明确而可行的市场定位和目标受众群;
3、具有完备的创作生产、演出规划、细致的后续加工修改计划,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资金自筹部分证明。
一、申请专项扶持的项目需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北京市舞台艺术创作生产专项扶持资金项目申报书》;
2、话剧、戏曲、歌剧、舞剧、音乐剧、儿童剧、木偶皮影戏等项目须提交:
(1)已经创作完成的剧本;
(2)舞美设计草图;
(3)音乐设计方案及主要音乐元素小样。
3、歌舞、杂技、魔术、马戏、曲艺等项目须提交:
(1)整体方案;
(2)导演构思台本;
(3)舞美设计草图;
(4)音乐设计方案及主要音乐元素小样。
4、大型交响乐、民族音乐作品提供总体构思方案和主要音乐元素小样;
5、自有资金部分有效证明;
6、创作单位与主创人员签订的合同;
7、改编的作品需提交原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书;
8、申报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法人证书。
二、申请奖励扶持的项目需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北京市舞台艺术创作生产奖励扶持资金项目申报表》;
2、获奖证书及奖励证明材料;
3、申报单位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4、演出实况光盘;
5、媒体评价。
艺术专家委员会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根据初评结果,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确定资助项目及资助额度。项目评审工作分为初评、终评两级。
1、初评:由艺术专家委员会对申报的剧(节)目进行初评;
2、终评:北京市文化局根据初评的评议结果和建议,由资金管理委员会审定批准扶持项目和扶持金额。
一、创作扶持资金:按其创作设计制作及生产相关费用的35%计算, 每部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二、奖励扶持资金:
1、在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奖、中国艺术节等国家级评奖演出中获得重要奖项,为北京赢得荣誉的优秀剧(节)目,由“专项扶持资金”按照1:1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奖励;
2、每年由北京市文化局组织艺术专家委员,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评选出3部自公演后1年内取得良好业绩的剧(节)目(中央及驻京部队、大专院校属艺术表演团体的剧节目除外),每部以奖代补100万元。
上一年度申报但未纳入扶持的项目可在经过完善之后,于下一年度再申报一次。但必须已经完成剧本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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