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科学技术在文化领域的广泛应用,鼓励广大文化工作者积极参与文化创新活动,使科技创新更有效地为文化建设服务,实现对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由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在申报的基础上组织评审选定并安排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在约定时间内进行的科技创新活动。
1、有较高科学价值,是文化建设中急需解决的关键技术或行业共性问题,有一定的推广应用前景并可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申请单位应具备必要的科研条件,可以保障科技创新项目正常进行;
3、科技创新项目主要研究人员应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4、科技创新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开题报告》一式三份及其他相关资料。
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文化系统科技创新项目的管理工作。对申报的科技创新项目,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先期进行形式审查后,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作出综合评价,确定是否列入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计划。列入文化部科技创新计划的项目须填写文化部制定的《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合同书》一式三份。
根据文化事业发展需要,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在列入科技创新计划的项目中选择重大项目,确定为文化部重点攻关项目,重点攻关项目由文化部提供补助经费;其余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经费。有补助经费的项目,补助经费于项目立项时一次性给付或视项目实施进度分次给付,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配套经费。
1、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每年受理一次,受理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2月28日;
2、未按计划完成科技创新项目的单位,无特殊原因,三年内不得申请新的科技创新项目;
3、项目承担人不能同时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的第一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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