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办法。
适用于为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投资的风险投资机构。
1、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本市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投资超过当年投资总额的70%。
1、认申请表;
2、构年度财务报表;
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
4、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证书;
5、认定项目投资的有关董事会文件和出资证明;
6、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
1、务中心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准、确认,于每年7月底前将汇总清算结果报市财政局;
2、财政局按照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业务中心确认的税款数额安排资金并拨付到业务中心;
3、业务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转拨到风险投资机构。
对符合规定的风险投资机构当年缴纳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的50%,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1、风险投资机构应于每年5月底以前向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业务中心(以下简称业务中心)提出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申请;
2、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风险投资机构每年确认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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