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专项用于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
支持对象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创业投资机构),以及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等。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2、实缴出资额在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首期实缴出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承诺在注册后3年内实缴出资额达到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3、资金募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管理团队具有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或委托专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进行投资管理;
5、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6、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7、不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
1、其管理团队应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合作经历3年以上,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2、有至少3个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即股权转让收入或股权估值高于原始投资额的50%以上;
3、能够为所投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专业增值服务。此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需参与新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认缴出资,且认缴出资额不低于募集资金总额的1%。
1、项目申报;
2、初步审查;
3、联合评审;
4、批准。
引导基金给予每个项目投资前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用于补助“辅导企业”高新技术研发的费用支出。
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募集资金总额的25%,且不做第一大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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