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文化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是符合北京市文化产业功能定位、有利于优化首都文化产业功能布局的文化产业项目以及列入市级重点发展计划、市级折子工程的项目;
二是有利于宣传北京文化、提升北京文化影响力,体现北京特色、具有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文化产业精品项目;
三是具有文化核心内容,并纳入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地区生产总值统计范围的文化产业项目;
四是“双高”(即纳税额高、出口创汇高)企业项目、文化“走出去”项目,以及促进文创企业孵化、文化资源整合与交流合作的“平台”类项目;
五是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企业和项目。
一、申报主体要求: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研发、生产、服务、管理的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申报2015年专项资金的单位,应为2014年1月1日前在北京地区注册。项目提交纸质版资料时,应提供本单位2014年审计报告等资料(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适当放宽条件):
(一)项目总投资高于1000万元应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申报项目核定总投资(指评审机构根据相关财政投资评审标准审定的项目总投资)高于1000万元;申报企业2014年末的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以企业2014年的年终审计报告为准),2014年的纳税额度不低于50万元;
(二)项目总投资不高于1000万元应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申报项目核定总投资不高于1000万元;申报企业应符合国家有关中小企业标准。(注:文化创意类中小企业的一般标准为员工人数在300人以下或最近一年企业营业额在1亿元以下的企业);
(三)同一法人单位(申报主体)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如有两个及两个以上项目单位联合申报,须确定承担主要法律关系义务、且投资比例占50%及以上的项目单位作为项目申报主体,合作单位应出具同意其作为申报主体的证明。申报主体应符合申报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的资格条件。
二、2015年公开征集项目申报条件与支持标准:2015年度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采用奖励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进行支持。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具体要求如下:
(一)奖励类:奖励包括项目奖励和企业奖励两类。
1、项目奖励:本次征集项目为已完工的项目,项目完工日期在2014年1月1日至申报截止日期间,具有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并在开发新型文化资源、培育文化品牌、扩大文化市场规模、促进文化创新发展、带动劳动就业等方面具有带动性与示范性;
2、企业奖励:申请企业奖励支持,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是企业“走出去”类:奖励在开拓海外市场,搭建“走出去”平台,促进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项目单位。从事生产开发的,年出口额须超过200万美元,近三年年平均增长率超过10%,且在净资产、纳税总额、营业收入等方面应达到相应要求;从事文化贸易出口的,年出口额须超过500万美元,且在净资产、纳税总额、营业收入等方面应达到相应要求;
二是文化企业“孵化器”类:奖励为文化创意企业提供相应孵化服务的孵化器。要求孵化器已经建成并正式运营,申报时在孵企业不低于30家,且在孵文化创意企业比例不低于60%,具有10家以上(含10家)成功孵化案例,净资产、纳税总额、营业收入等符合相应条件,且项目申报前一年度(2014年)总产值不低于1亿元;
三是上市并购类:鼓励文化企业借助资本市场实现规范运作和快速发展。
1、对近两年在境内、外成功上市的优秀文化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2、对近两年成功并购的优秀文化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于文化企业通过融资担保、融资租赁等金融手段获得资金,用于文化产业项目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予以一定奖励。此外,对于促进文化消费的企业类奖励不在本次征集范围内,具体方式另行通知。
(二)贷款贴息类:贷款贴息是指对文化企业的银行贷款利息进行资金支持。申请贷款贴息支持,需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贷款用于本次申报的文化产业项目(流动资金贷款还需提供用于本次申报项目的证明性材料);
2、申报项目内容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一是符合市委市政府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战略及发展规划;二是具备技术、知识产权、场地、自筹资金等各项实施条件(如需立项等前期手续的,须提供相关获批文件);三是项目原则上形象进度和已完成投资均不低于20%;
3、贷款机构仅限于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以及北京市文化产业小额贷款公司、北京市文化创新小额贷款公司,注册地(含分支机构)在北京,且须经市文资办认定;
4、项目在申报前一年度(2014年1月1日-申报日期间)已在偿还用于项目投资的贷款利息;
5、贷款及利息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按时归还,无逾期归还记录,如有展期归还,应说明原因。
1、企业注册。自公告发布之日起,项目单位可在市文资办官方网站注册。已在系统中注册的单位可修改更新相关信息;
2、项目申报。企业注册后,申报单位可在市文资办官方网站申报项目,填报项目信息,已填报的项目单位可在项目申报截止日前对已填报的项目进行修改;
3、项目预审及初审。按照属地原则,由区县受理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预审;通过预审后由评审工作组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组进行初审。通过预审和初审的项目进入“评审项目库”。(注:为降低企业申报成本,此阶段申报企业无需提供纸质资料);
4、补充和提交资料。对于符合要求的项目将通知项目单位进一步准备详细资料,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至受理单位(具体编写要求另行通知)。此阶段,应提供本单位最近年度审计报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适当放宽条件);
5、项目评审和实地踏勘。评审工作组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组对“评审项目库”中项目进行联合评审,并对联合评审通过项目进行现场踏勘核实;
6、审议扶持方案和拨付首期资金。北京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专项资金扶持方案,审议通过后拨付首期扶持资金;
7、项目监督检查和拨付剩余资金。评审工作组组织相关机构、区县受理单位等对项目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考核合格后拨付项目剩余资金。
2015年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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