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支持《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明确的金融服务、航运物流、现代商贸、信息服务、旅游会展等支柱服务业,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科技服务、设计产业、电子商务、数字出版、专业服务、节能环保等新兴服务业和教育与培训、医疗保健、体育产业、家庭服务等社会服务业中发挥引领作用的重点项目;
2、支持信息服务领域或利用先进信息技术在服务业新兴领域中发挥引领作用的重点项目;
3、支持与金桥经济技术开发区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主要任务密切相关的服务业项目;
4、支持能提供信息、技术、人才、贸易、资金等服务支撑、完善服务业发展环境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5、支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服务业集聚区重点项目建设。
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上重点支持领域(文化创意类项目另行组织申报),还需符合:
1、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为500万元以上;
2、申报的项目必须是在建或2014年上半年开工;
3、引导资金支持过的项目单位,再次申报新项目必须以上次支持项目验收通过为前提。
请项目申报单位按照市文件要求填写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及基本信息表,并准备好相关附件。具体要求如下:
1、项目申请表、项目基本信息表;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
3、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的批准文件(规划类项目可不提供);
4、项目建设实施地点的场地证明(自有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证);
5、如项目涉及土建、加层、外立面改造等,需提供规划部门和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6、如项目购置设备及试验加工过程中涉及环境影响(如噪音、辐射、三废排放等)需提供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7、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节能评审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等;
8、项目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规划类项目可不提供);
9、自筹资金出资证明(包括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证明、贷款资金的银行贷款承诺书、贷款协议、贷款合同),需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60%以上;
10、申请贴息的项目须提供项目单位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以及相关息单;
11、规划类项目需提供有关合同、协议和相关支付凭证;
12、涉及与其他机构合作或许可经营的须提供合作协议/批复或许可证;
13、集聚发展类公共服务平台项目需提供服务业集聚区的认定证明和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该项目为服务业集聚区服务的证明;
14、风险投资、成果或专利证书等其他相关文件。
1、申报;
2、评估;
3、审查;
4、批复。
1、投资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投资补助。投资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
2、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使用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贷款利息补贴。贷款贴息采用全贴息、半贴息方式,贴息率不得超过当期中长期银行贷款利率。贴息资金总额根据投资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原则上按项目的建设实施进度和贷款的实际发生额分期安排贴息资金;
3、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已设立专项资金的服务业领域,不再重复安排引导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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