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签订协议
2、 支付款项
3、 完成项目、支付尾款
凡二○○四年六月一日以后取得境外注册文件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请资助。
(一)在北京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业经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认定且年审合格的软件企业或专门从事软件外包业务的企业设立境外企业或相关办事机构的(以下简称“投资主体”);
(二)“投资主体”必须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及相关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且软件出口收入占企业年营业收入的50%以上;
(三)具有软件出口海关报关记录。
软件园、软件出口基地和软件出口中介组织以开拓软件国际市场为目的设立境外企业或相关办事机构的,也可申请资助。
(一)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于当年8月31日前向市商务局科技发展和技术贸易处提交下列资料(均一式两份):
1、资助申请表(见附件);
2、“投资主体”法律地位文件复印件、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3、商务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办事机构批准证书》复印件;按规定需进行境外投资联合年检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联合年检证书》复印件;
4、境外注册文件、境外企业房产证明或租房协议复印件;
5、外派人员护照、签证复印件。
软件园、软件出口基地和软件出口中介组织还需提供三家以上软件出口企业接受过出口服务的证明文件。
(二)市商务局收到企业申请后,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将资助金直接拨付给申请单位。
软件企业设立境外企业或相关办事机构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助;软件园、软件出口基地和软件出口中介组织设立境外企业或相关办事机构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助。
原则上,一家“投资主体”每年只可申请一家境外企业或相关办事机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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