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支持本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专项资金是市政府设立的用于扶持本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专项补助性资金。
支持对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经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创建工程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优势企业推进委”)认定的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1、属于国家和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拥有自主注册商标,工商信用二类以上(含二类)、纳税信用B级以上(含B级);
2、承担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者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重点项目,开展项目相关知识产权分析研究,并且落实到自主创新工作之中,按照要求完成目标任务,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并实现产业化,自主知识产权产品销售额连续三年保持增长;
3、具备较强的持续创新能力,主导产品具有授权发明专利,近三年内申请或者取得的知识产权不少于30件(含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其中有效的授权发明专利不少于6件;
4、拥有较为完善的技术创新和研发体系,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额的3%以上,确立了知识产权归属与利益分配机制,将知识产权的取得和运用纳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评价指标体系;
5、具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以及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激励机制和培训制度,设立企业主要负责人挂帅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具有资质的知识产权专职工作人员,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产权受训率达到80%以上;
6、近三年内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处罚的记录。
1、企业申请,打印并提交全套材料;
2、送行政服务中心区科委窗口,受理后由区科委(知识产权局)初审;
3、提交至市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办公室;
4、专家组评审;
5、入选企业参加专家组现场答辩会;
6、市经信委官网公布认定单位;
7、核准市级资助金额并授牌,区政府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
支持方式: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补助的方式安排使用。市经济信息化委依据审计报告,分两次核定补助资金的金额。第一次核定的金额按照申请企业被认定前三年知识产权资金投入总额的50%确定,金额不超过70万元。第二次核定的金额按照申请企业被认定后至复审合格的两年内知识产权资金投入总额的50%确定,两次累计核定的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对申请企业的知识产权资金投入情况的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登记、维护、诉讼、信息咨询利用、实施、培训、奖励等方面发生的费用;
2、知识产权战略和规划研究、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项目知识产权调查研究、技术标准制订或者修订等方面发生的费用;
3、创建中国驰名商标和上海市著名商标等方面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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