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巩固文化金融扶持计划。继续加大对文化金融合作的支持力度,鼓励银行、文化担保、文化融资租赁等机构为文化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引导金融资本投入文化产业。支持企业在项目实施中积极利用金融工具,对于获得银行基准利率贷款的文化产业项目给予优先考虑;
2、继续扶持实体书店发展。将试点范围扩大至北京、河北、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四川、陕西、云南等16个省市。每个试点省市可推荐不超过6家实体书店,中央财政将通过专项资金择优给予奖励,用于帮助其购置软硬件设备、支付房租、弥补流动资金不足等;
3、开展新闻出版业数字化转型升级。重点支持新闻出版企业开展相关国家标准的应用,采购或升级用于出版资源深度加工的相应设备及
软件系统,传统出版 业务流程数字化改造软件系统、内容资源关联与复合应用软件系统,版权资产管理工具与系统等,开展环保印刷设备更新和流程改造;
4、加快推动影视产业发展。继续支持高新技术在电影制作中的应用、电影企业“走出去”、重要电影工业园区和高科技核心基地建设、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重点影片、重点专业性电影网站建设等,加大对影视内容产品支持力度;
5、促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重点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传播、消费的数字化、网络化进程,强化文化对信息产业的内容支撑、创意和设计提升;支持利用数字技术、互联网、软件等高新技术支撑文化内容、装备、材料、工艺、系统的开发和利用;深入挖掘优秀文化资源,推动动漫、广告等产业优化升级;
6、支持特色文化产业发展。重点支持具有地域特色和民族风情的民族工艺品创意设计、文化旅游开发、演艺剧目制作、特色文化资源向现代文化产品转化和特色文化品牌推广,向丝绸之路文化产业带、藏羌彝文化产业走廊等国家重点支持区域倾斜;
7、推动对外文化贸易发展。重点对列入《2013-2014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的有文化服务出口业绩的企业给予奖励;对列入目录的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境外投资等项目给予补助;
8、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支持传统媒体运用已有技术成果,开展全媒体、大数据应用、视听新媒体、音视频集成播控等平台建设;支持传统媒体发挥内容资源优势,创新文化产品和服务,培育核心竞争力;支持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在内容、渠 道、平台、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深度融合,拓展传播渠道与影响力。
一、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
2、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3、是具有一定规模实力、成长性好,其中净资产一般不低于500万元;
4、企业申请项目补助的,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申请金额一般不超过企业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额的30%;企业集团最多可同时申报两个项目,合计申请金额不得超过企业集团上年末经审计合并净资产或母公司净资产的20%。企业集团下属单位,通过企业集团统一进行申报;
5、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精神,凡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的小微文化企业,其净资产规模及申请金额比例不受上述条款限制;
6、除贷款贴息及奖励类项目外,企业不得就往年已获支持项目或类似项目再行申报。
二、申报专项资金的其他申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是具备从事文化产业相关工作的职能或资质;
2、是已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3、其他申报单位的申报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文化产业政策发展方向,对文化产业发展具有服务或示范作用,重点是国家或地方文化改革发展规划所确定的重点产业项目。
一、申请项目补助类企业所需资料:
1、一般类项目补助: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经审计的最近两年企业财务报告;
(4)企业及项目情况简介;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与项目相关合同。
2、申请资产评估、审计、政策法律咨询等费用类项目补助: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相关业务约定书
(4)付款原始凭证及发票复印件。
3、申请境外投资类项目补助: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经审计的最近两年企业财务报告;
(4)境外企业注册文件;
(5)商务主管部门核准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6)资金汇出证明;
(7)项目合同;
(8)有资质中介机构出具项目资金审计报告;
(9)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二、申请文化金融扶持计划企业所需资料:
1、申请贷款贴息类企业: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经审计的最近两年企业财务报告;
(4)已支付利息确认单;
(5)银行贷款合同及付息单;
(6)利用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情况说明。
2、申请债券贴息类企业: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经审计的最近两年企业财务报告;
(4)相关部门核准发行文件;
(5)发行情况报告书及公告书;
(6)募集资金验资报告;
(7)债券付息情况说明。
3、申请保费补贴类企业: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经审计的最近两年企业财务报告;
(4)保险合同;
(5)已支付保险费凭证。
三、申请实体书店扶持企业所需资料清单: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经审计的最近两年企业财务报告;
4、实体书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5、实体书店奖励资金申请表。
1、提交申报材料;
2、申报方式。纸质文件申报与在线申报同时进行,申报单位按要求完成在线申报后,还应提交纸质文件。申报单位从财政部政府网站司局频道(http://wzb.mof.gov.cn/),进入“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模块,按要求填写和提供有关资料;其中,申报出口奖励的单位登陆商务部文化贸易管理系统(http://fwmyzb.mofcom.gov.cn/),进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申报系统,按要求填报有关数据。申报项目涉及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合同文本、付款凭证等,应按要求上传扫描件。每个项目的电子文件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并与纸质文件保持一致;
3、申报程序。中央各部门(单位)、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厅(局)、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负责组织本部门、地区或单位申报工作,并于2015年4月20日前完成在线审核、项目初审,正式向财政部报送申请文件。中央各部门(单位)、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应向财政部提交申请文件、初审报告及申报项目资料,其中申请文件需为部发文。各省级财政厅(局)应向财政部提交申请文件、初审报告及申报项目资料。初审报告包括初审工作组织情况、申报项目情况、初审意见等内容,需加盖单位公章后作为独立文件上报财政部,不能作为申请文件附件。
1、企业申请项目补助的,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申请金额一般不超过企业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额的30%;
2、企业集团最多可同时申报两个项目,合计申请金额不得超过企业集团上年末经审计合并净资产或母公司净资产的20%。
探索将项目申报与以往年度文化产业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结合起来,对在年度和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规使用资金情况的申报单位,可实施负面名单制管理,在当年及今后一定年限的专项资金申报中限制或取消其申报资格。
服务评价
好评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