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市民科技文化素质,进一步完善与加强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以下简称“科技基金”)的管理,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1、创新资金:对新区有关单位开展科技新产品和新技术研发的自主创新活动给予立项资助;
2、研发投入补贴资金:对新区有关单位开展自主创新活动先期投入的研发费用给予补贴资助;
3、科技科普资金:对新区重大科技活动和科普教育基地建设给予资助;
4、信息化资金:对新区有关单位实施信息化应用的项目给予立项资助;
5、科技奖励资金:对自主创新活动中获得杰出成就的新区有关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6、知识产权资助资金:对新区有关单位和个人关于保护知识产权、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相关活动给予资助;
7、公共平台运行补贴资金:对经新区政府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给予补贴;
8、孵化器资助资金:对新区科技孵化器和进入孵化器的科技创业项目给予资助;
9、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贷款贴息:对符合《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专项贷款财政贴息试行办法》的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专项贷款,给予贴息资助;
10、留学人员创业资助和博士后资助资金:对留学人员来新区创业给予资助;对海内外博士人才来新区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给予资助;
11、科技产品市场推广专项资金:对具有自主创新能力、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科技企业开展市场推广活动(包括开拓科技产品的国内外市场)给予资助;
12、担保融资资金:对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予以担保;
13、“慧眼工程”专项资金:对入选慧眼工程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成长潜力大的优势科技企业,给予个性化扶持资助;
14、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对国内外创业风险投资资本、机构、人才、项目集聚浦东,给予引导的专项资金;
15、其他资金:政府主导项目(包括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产业项目)专项资金、经理事会批准的其他专项资金、科技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经费及科技基金管理费。
1、由基金办统一发布各专项资金项目指南。申报单位按照规定要求通过http://www.pudong.gov.cn或http://www.techpudong.gov.cn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2、操作机构按照本办法及各专项资金操作细则的规定进行初审,对申请评审类项目,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评估,必要时嵌入信用报告。根据初审情况、评审或评估结果提出审核意见,报基金办复核;
3、基金办复核后报送理事会或者理事会授权的职能部门审批。项目经批准后,基金办将有关材料送交新区财政局,新区财政局对项目资金核准后拨款。
1、基金理事会负责审批投资类资金、企业开发机构资助资金、信息化专项资金超过80万元的项目,科技专项资金(包括种子资金)、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贴息超过50万元的项目;
2、其他项目的审批,基金理事会授权有关部门按照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基金理事会审批项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获得科技基金资助单位(包括法定代表人,下同)和个人的诚信情况,应当记入科技基金信息管理诚信系统。对有不良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基金办应当及时告知新区相关职能部门,由其视情节轻重,作出缓拨经费、停拨经费、追回已拨经费、通告批评、三年内不得申请科技基金等处理。
服务评价
好评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