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民营院团演出场租补贴、民营院团创作孵化补贴、民营院团发展绩效评估奖励、民营院团参加国内外重要演出补贴、民营院团集中展演补贴等项目。
1、扶持对象:凡在本市登记注册并持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民营院团均可申请专项资金补贴;
2、本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民营院团演出场租补贴、民营院团创作孵化补贴、民营院团发展绩效评估奖励、民营院团参加国内外重要演出补贴、民营院团集中展演补贴等项目。
一、演出场租补贴:
1、项目期限内举办的营业性演出;
2、在本市专业演出场所(中心城区剧场以及郊区县影剧院)举办的营业性演出;
3、获得场租补贴的演出不得实行高票价;
4、必须与租场单位已经结清场租费用。
二、创作演出补贴:
围绕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传承中华优秀文化、讴歌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伟大实践、弘扬“海纳百川、追求卓越、开明睿智、大气谦和”城市精神等题材的剧目创作。
三、参加重要演出补贴:
1、本年度参加的国内外知名艺术节或重要赛事;
2、本年度赴国境外举办商业性演出。
四、民营院团演出奖励:申报的演出必须为非营业性演出。
五、民营院团人员培训补贴:
1、市文广影视局委托专业培训机构对民营院团负责人进行的相关培训;
2、民营院团委托专业培训机构对本团人员开展的培训;
3、民营院团管理人员自行参加的各类演出相关培训。
一、演出场租补贴:
1、《上海市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扶持资金演出场租补贴申请表》;
2、民营院团与演出场所签订的演出合同(合同必须明确标注演出名称、演出单位、演出场地、演出时间、演出场次等基本要素,并加盖场、团双方公章)。
二、创作演出补贴:
1、《上海市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扶持资金创作孵化补贴申请表》;
2、申请购买版权补贴的,需提交民营院团与著作权拥有者签订的原创剧本版权购买合同(合同必须明确标注剧本名称、版权购买方式及购买金额等基本要素,并加盖双方公章);
3、申请剧本初稿修改论证的,需提交剧本的初稿;
4、申请首次公演后剧本加工修改的,应提交加工修改方案(含预算)或完成情况报告(含决算)。
三、参加重要演出补贴:
1、《上海市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扶持资金参加重要演出补贴申请表》;
2、申请参加国内外知名艺术节或重要赛事、重要演出补贴的,需提交相关参演或参赛文件,包括演出合同(合同必须明确标注演出名称、演出单位、演出场地、演出时间、演出场次等基本要素,并加盖双方公章或签名)。
四、民营院团演出奖励:
《上海市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扶持资金民营院团参与公益性文化活动补贴申请表》(附表4);②《民营院团参加公益性文化活动演出反馈表》。
五、民营院团人员培训补贴:
1、《上海市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扶持资金人员培训补贴申请表》;
2、培训情况报告;
3、专业培训机构资质证明;
4、培训费用证明(收据或发票的复印件);
5、培训成果证明(结业证书或成绩单、论文等证明材料)。
1、项目申报;
2、专家评审;
3、择优扶持。
1、对具有孵化潜力的剧本择优给予补贴。其中,购买原创版权补贴的,每个项目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8万元;剧本初稿的修改论证,每个项目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万元;首次公演后的加工修改,每个项目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原则上上述三项补贴采取当年度不重复原则;
2、从演出项目的重要性与影响力出发,按照项目实际发生的开支(包括国内外交通、道具运输、场地租赁等)给予适当补贴。原则上每个项目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5万元。个别演出项目经专家论证后,确有必要可酌情增加补贴额度;
3、市文广影视局将组织专家对民营院团申报的评审材料,从深入农村、服务基层、剧目原创、市场开拓、规范管理等5个方面进行评审,按照“优秀”、“良好”、“达标”三个等级进行适当奖励。原则上每个院团最高等级奖励额度不超过10万元。
同一项目已获其它市级财政同类支持的,原则上不再适用本办法。
服务评价
好评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