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上海市智慧城市建设,促进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发展,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推进作用开展的专项资金项目。
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推进重点领域的信息化应用、推动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强化信息安全保障、优化信息化发展环境以及国家信息化试点试验项目配套等。
1、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本市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且依法设立两年以上(截至申报截止日);
2、项目申报单位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3、除优化信息化发展环境类项目外,其他项目申报单位须为项目的建设者及产权拥有者;
4、优化信息化发展环境类项目执行期一般在一年内,其他项目执行期一般在两年内,原则上不支持已建成项目;
5、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性资金支持的,不再予以支持。
一、优化信息化发展环境类项目:
1、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网上填报,在线打印);
2、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纸质材料可提供复印件);
3、科研成果证明文件;
4、项目申报材料及其附属文件真实性承诺书(参见附件2);
二、其他项目:
1、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网上填报,在线打印);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详见附件3);
3、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纸质材料可提供复印件);
4、项目申报材料及其附属文件真实性承诺书;
5、其他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相关材料。
非财政全额拨款的申报单位需提交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含附注及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及最近一期的会计报表;企业作为申报单位时,还须提交公司章程及上一年度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全年税单(纸质材料可提供复印件)。
三、申报材料要求:
1、在线提交的电子材料须为PDF格式,单个文件不超过5M,可提交多个文件;
2、纸质申报材料一份,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由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名,采用A4纸双面打印,以普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并于左侧装订成册(采用普通胶粘装订方式)。(申报材料不退还);
3、纸质申报材料须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申报材料内容一致。
1、项目单位依据项目进度安排向市信息委提出用款申请;市信息委依据项目实施进度及计划任务书规定的用款计划,对项目单位提出的用款申请进行审核;
2、市财政局按照经批准的项目预算、市信息委的审核意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专项资金。属于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应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程序办理。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50%,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为信息化重点应用项目、实事项目等提供配套资金,按照市政府规定予以安排。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挤占、截留和挪用。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除将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全额收回上缴财政外,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个人及企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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