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是市政府设立的,专项用于支持本市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的补助性资金。其目的是鼓励本市企业积极推进自主创新工作,切实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动力,发挥企业自主创新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投入,迅速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的自主创新型企业。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和产业化关键技术攻关项目,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企业实施以下项目:
1、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鼓励开展引进国际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活动,提升产品水平和附加值,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标准,支持专利新产品和新技术的应用推广等;
2、企业技术中心能力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支持国家和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完善关键研发试验条件,构建关键技术研发创新平台,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3、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建设产学研合作创新示范基地,联合开展产业政策研究、关键技术攻关等;
4、引进国际先进研发仪器设备。支持承担国家和本市重点项目的单位引进国际先进研发仪器设备,不断提升基础条件和自主创新能力;
5、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开展重大技术装备的自主创新和集成创新,支持重大技术装备整机产品研制、关键零部件及自动化控制系统研制以及重大技术装备测试、试验、认证能力建设等;
6、重大技术装备首台业绩突破。鼓励装备使用单位与制造单位合作开发或者装备使用单位自行开发的国际、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投入工程应用,实现首台业绩突破;
7、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支持的项目。
注:对已获得本市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1、在本市登记注册;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3、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
4、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和项目实施能力,项目方案合理可行;
5、所申报项目为在建或者拟建项目,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1、申报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的企业必须提交项目申请书,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承担单位、项目内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研发内容和技术创新点等)、项目起止年限、项目进度安排、知识产权的评估和分析、项目总投资、申请专项资金数额、其他资金来源及其企业相关资质证明等;
2、使用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进入市经委固定资产项目库,并附有关批准文件,即经有权限的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
1、项目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指南,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项目申报。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项目评审: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专家,通过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3、项目确定: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经过综合平衡后,确定年度支持项目和资助金额;
4、拨款申请: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及项目实施情况,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
5、资金拨付: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6、项目协议:对经审核确定予以支持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与市经济信息化委或者其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签订项目协议,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验收考核指标、项目总投资、专项资金支持额度、资金用途等内容,并严格按照协议内容实施项目。未经市经济信息化委批准,项目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协议内容;
7、动态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当定期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或者其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市经济信息化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项目管理单位对项目单位进行检查,对项目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实行监督和追踪;
8、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并在项目完成后6个月内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验收申请,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项目验收;
9、项目变更和撤销:专项资金项目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将变更事项和理由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专项资金项目因故中止或者撤销的,应当收回全部或者部分专项资金。
1、对于纳入年度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计划的项目,由专项资金对项目单位给予支持,支持标准不高于该项目研发总投入的30%,金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2、对于纳入年度企业技术中心能力建设计划的项目,由专项资金对项目单位给予支持,支持标准不高于该项目新增总投资的30%,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对于纳入年度产学研合作计划的项目,由专项资金对项目单位给予支持,支持标准一般不高于该项目研发总投入的50%,金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其中,产业政策研究项目可由专项资金全额资助;
4、对于纳入年度引进国际先进研发仪器设备计划的项目,由专项资金对项目单位给予支持,支持标准不高于所购仪器设备价格的30%,金额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5、对于纳入年度重大技术装备研制计划的项目,由专项资金对项目单位给予支持,支持标准不高于该项目研发总投入的20%,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6、对于纳入年度重大技术装备首台业绩突破风险补贴计划的项目,由专项资金对该首台(套)装备的本市使用单位给予风险补贴支持,支持标准不高于所购设备价格的10%或者保费额的50%,金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7、前款第4项、第6项中,专项资金实行一次性拨付。其他各项中,专项资金分两次拨付,项目立项后拨付资助金额的50%;项目通过验收后拨付资助金额的50%。项目未达到考核目标的,视情况核减资助金额。市政府批准的特别重大项目支持比例和金额可不受上述支持标准限制。
获得自主创新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两次被撤消项目的,该企业三年之内不得再申请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资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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