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创新成果产业化,扶持园区主导产业进一步优化发展,根据《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的扶持管理资金。
工商注册地、财税户管地在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核心园(包括原有国家级高新区部分、原张江南区、康桥工业园区、上海国际医学园区、合庆工业园区、张江光电子产业园、银行卡产业园),且符合园区产业导向的企业,可申请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
资助对象及其条件 资助对象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
1、高新区内公共服务机构(含专业技术服务平台、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研发中 心、创业服务机构、高新区分园开发公司或专业园开发公司、行业协会或专业学会): 面向上海张江高新区“ 一区多园” 内企事业单位提供各类特色行业技术创新服务、专 业化创业服务、组织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具有开放的服务模式,有明 确的服务群体和成功的服务案例,具有明显的服务特色和专业化的服务团队人员;
2、高新区分园开发公司或专业园开发公司:为高新区内成片区域提供环境建设 与维护服务(核心园含基础设施建设);
3、高新区分园开发公司或专业园开发公司:为了高新区产业结构的升级和优化 而进行“ 二次创业” ,以优惠的房地销售价格或租金价格引入符合分园特色产业定位 的产业链重要关联机构或企业,与引进单位签订正式引进协议;
4、专业性科技孵化器:其孵化场所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业10家以上、 年度毕业企业数占在孵企业数的10%以上、符合高新区产业定位、有专业孵化特色, 并且应建立历年在孵企业及其毕业情况的孵化档案并定期报上海张江高新区领导小 组办公室备案;
5、改制上市达到了不同阶段的高新区内企业:改制成股份制,申请在境内外上 市进入发审或辅导程序,在海内外证券市场上市;
6、高新区内组织、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并得到正式采用颁布 的单位;
7、高新区内自2008年起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加入“ 加速企业创新计划” 的企 业,对照创新能力评价标准进行了评价,提出了整改措施,切实进行了改进,经市 科委高新区管理处或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组织专家测评认可;投保科技部认 可保监会批准并现行有效的科技保险险种的企业;
8、接受高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分园所在区政府委托,承担撰写编印高新 区产业发展报告和特色产业创新集群分析报告任务的本市相关大学、研究机构、行 业协会、专业学会;
9、市委、市政府要求支持科技创新的其它项目所涉及单位等。
申报单位还应具备下列通用条件:
(1)前述第1款至第7款所列对象必须注册于上海张江高新区“ 一区多园” 内,具有 独立的法人资格,成立一年以上;
(2)各分园所在区政府以不低于1:1的比例与市级财政资金配套;
(3)申报项目的内容必须为2008年及以后年份当年发生的事项。
自2013年起,申报政策的企业,应提交自评信用报告或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具体按照每年发布的政策指南执行。
1、企业根据“张江在线”(www.zhangjiang.net)网站发布的政策受理通知,向园区管委会提交申请材料;
2、园区管委会受理申请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审核通过后将扶持资金拨付给相关企业。具体拨付金额,依据当年度产业扶持资金预算情况确定;项目配套资金,在上级部门配套资金到位后拨付。
1、重大产业专项配套:
对与园区主导产业相关的国家重大专项、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等给予配套支持。对领衔承担企业,原则上按照1(企业实际所获国拨经费):1(含上海市、浦东新区匹配经费)的比例给予匹配资金;对参与企业,原则上按照1(企业实际所获国拨经费):0.5(含上海市、浦东新区匹配经费)的比例给予匹配资金。单个项目的匹配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对与园区主导产业相关的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软件和集成电路专项项目、信息化发展专项项目、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项目、文化产业发展项目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项目等给予配套支持。对项目承担企业,原则上按照1(企业实际所获市拨经费):1(含浦东新区匹配经费)的比例给予匹配资金。单个项目的匹配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国家重大新药创制项目按照市级项目配套比例给予支持,且项目所获地方各级政府匹配资金总额应不超过国拨经费;
重大产业专项配套不含分包、转包项目;项目所获各级政府资金总额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2、企业并购资助:
对园区企业开展吸收合并、资产收购时发生的法律、财务等中介服务费用,给予一定的资助。资助标准为实际发生中介服务费用的50%,对单个企业的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对园区企业兼并重组外省市非关联企业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3、产业化融资贴息:
对园区企业获得国家、上海市立项或支持的产业化项目,给予一定的产业化融资贴息。对在园区实施的产业化项目,贴息比例为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80%;对在园区以外浦东新区范围内实施的产业化项目,贴息比例为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单个项目的贴息时限不超过3年;单个项目贴息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项目所获各级政府资金总额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4、重大技术装备业绩突破奖励:
对售出首台(套)列入国家、上海市重大项目的技术装备的园区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额度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售价的50%,对单个企业的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5、产业联盟项目资助:
对符合园区产业导向、获得国家或上海市有关部门支持的产业联盟项目,给予一定的资助。原则上对每个项目的资助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且项目所获各级政府资金总额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6、技术示范项目资助:
对园区企业承担的国家、上海市、浦东新区技术示范项目,给予一定的资助。原则上对每个项目的资助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且项目所获各级政府资金总额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鼓励园区企业积极争取国家、上海市及浦东新区技术示范项目的立项,园区管委会为企业提供必要的支持。对成功获得技术示范项目立项的企业,给予相关申请费用的补贴。对国家、上海市及浦东新区立项的项目补贴额度分别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50万元人民币和25万元人民币;
对园区企业的其他技术示范项目,符合园区产业导向的,经认定,给予一定的资助。原则上对每个项目的资助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且项目所获各级政府资金总额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享受本办法扶持的企业,自享受年度起,应在园区持续经营十年以上。对于申报材料不实的企业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园区管委会取消其享受的园区财政扶持资格,并收回已拨付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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