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及全文: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
1、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调整的高等职业学校,名称一般为“某某职业技术学院”或“某某职业学院”,可根据学校所在地区或行业、门类的特点冠以某些适当的限定词。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国家”等字样,不得使用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地域名称,一般也不以个人姓名命名;
2、超越上述范围命名的学校名称,须报教育部批准。
1、申请书;
2、证明学校名称使用超越范围命名的理由;
3、学校基本情况的相关材料;
4、学校主管部门意见。
由省级人民政府向教育部提出报告,教育部受理后,依据《行政许可法》和《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教育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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