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全国所有生产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混合硅酸盐水泥及特种水泥的企业。
1、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且企业生产的产品与营业执照相符;
2、有完善的化验室,并经验收合格(年生产能力五千吨以下的企业在具备必要的生产控制和化学分析手段后,只要联合、分片建立了物理检验室或按规定每个编号水泥都由取得化验室合格证的工厂代检,亦视为化验室合格;
3、出厂水泥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和有关技术条件;
4、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按“水泥生产许可证工厂审查考核办法”审查考核合格。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加盖企业公章);
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新建水泥厂、熟料厂需省级及以上项目审批主管部门核准文件复印件三份。
注:以下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1、申请和受理;
2、企业实地核查;
3、产品抽样与检验;
4、审定与发证。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注: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包括企业送样、检验机构检验、异议处理的时间)不计入以上规定的各时限。
1、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2、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3、公告费:每个企业400元。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4、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国家财政、物价管理部门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
5、知企网收取的只是咨询服务费。
经审查(包括抽检半成品或现场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允许在半年内(4.4吨以下小型企业一年)进行整顿,再次提出申请。再次审查(包括初审、复审)仍不合格,则取消其申请资格。
问:有效期为多久?
答: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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