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规定》(2002年6月27日国家海洋局发布)是为加强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保证海域使用论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我国开展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的规定;
2、海域使用论证是指通过对拟使用海域自然地理条件、资源环境状况、区位条件、社会经济状况、区域生产力布局、用海历史沿革、海域功能、海域使用损益及灾害防治、国防安全等方面的勘测、调查、评估分析,提出海域使用项目是否可行及相关对策,为政府审批用海项目提供科学依据。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分为甲、乙和丙三级;
3、持有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海域使用论证项目的业务范围不受限制;持有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省级以下(包括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论证项目。
一、申请条件:
1、符合《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分级标准》的相关要求;
2、初次申请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只能申请取得乙级、丙级资质;
3、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在近两年资质年检合格,主持编制完成规定数量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且业内信誉良好的,可以申请晋升上一等级资质。其中,乙级晋升甲级的,主持编制完成不少于10个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丙级晋升乙级的,主持编制完成不少于5个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二、关于海域使用权申请的规定:
1、海域使用申请人。本法规定的海域使用申请人是“单位和个人”,即申请使用海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海域使用申请人不仅包括国内企业、组织和个人,还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
2、海域使用申请人所申请的用海活动是持续使用特定海域3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持续使用特定海域的时间在3个月以下,或者非排他性的海域使用者,不必提交海域使用申请。包括航行、捕捞等。但是,根据本法第52条,虽然使用特定海域不足3个月,但是可能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和其他用海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排他性用海活动,海域使用者也需要提交海域使用申请,办理临时海域使用证。包括3个月以下的挖砂、海上大型施工活动、定置网等。
三、海域使用申请受理机关。根据本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是海域使用申请的受理机关:
1、根据本法和《宪法》的规定,海域是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性资产,是国家所有的财产权。同时,海域的整体性、流动性和使用多宜性的特点,要求国家对海域权属实行统一管理。这是本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国家实行海域使用权属的统一管理,旨在调整不同行业用海关系,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的整体效应。行业用海管理主要是调整行业内部关系,体现特定资源利用的效应。因此,海域使用权属的统一管理与行业生产管理应是相辅相成的,不能相互否认和排斥。本着海域使用权统一管理的原则,海域使用申请应当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法受理海域使用申请。
1、《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申请表》一式两份,电子文本一份;
2、单位法人资格和固定工作场所的证明材料;
3、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
4、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5、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申请表中所列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
6、质量管理的证明材料;
7、相关工作业绩及证明材料;
8、需要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
1、国家海洋局受理申请材料,并就申请材料征求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2、国家海洋局召开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审定委员会会议,评审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申请;
3、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审定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公示后,由国家海洋局履行审批程序;
4、国家海洋局颁发《海域使用论证资质证书》。
按照《行政许可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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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质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份向年审机关提交相关年审材料:
1、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年审表;
2、海域使用论证资质证书正、副本;
3、当年完成的海域使用论证项目名录及评审意见复印件;
4、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5、海域使用论证资质业务培训证书复印件;
6、其他涉及资质等级标准的变动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下列项目用海,应当报国务院审批:
1、填海五十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2、围海一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3、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七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4、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
6、此款规定以外的项目用海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问:受理范围有哪些?
答:一、以下项目由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
1、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项目;
2、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以外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的项目;
3、国防建设项目;
4、油气及其他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不包括海砂开采);
5、国家直接管理的海底电缆管理项目;
6、国家级保护区内的开发项目及核心区用海。
二、以下项目由所在地的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未设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跨县级管理海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经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报至国家海洋局:
1、填海5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2、围海1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3、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7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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