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的监督管理,并审批发放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证书(以下简称定点证书)。
1、具有营业执照;
2、具有能够满足生产需要的固定场所;
3、具有能够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生产、加工设备和检测检验手段;
4、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工艺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
5、具有完善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
6、具有满足生产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特种作业人员。生产压力容器的,还应当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1、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生产条件评价报告书;
4、生产、加工设备和检测检验仪器清单;
5、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6、产品质量标准复印件;
7、有关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发证。
发证机关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定点证书,并向社会公布;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报企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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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定点证书的企业,应当在其生产的包装物、容器上标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标志(以下称定点标志)。
问: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定点证书有效期为多久?
答: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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