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8项:“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1、有机构名称和组织章程;
2、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3、有2名以上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的职业指导人员和1名具有执业资格的财会人员;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5、有不少于10万元的开办资金;
6、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和其他管理制度。
以下材料一式3份: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办目的和意义、自身优势、工作计划、市场分析、服务承诺,以及拟办机构的地址、性质规模、业务范围、人员构成、场地设备等基本情况;
3、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4、验资证明(验原件);
5、办公场地证明(产权证或租赁证明)和办公设施清单(验原件);
6、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证明(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居住地街道、社区的证明等) ;
7、工作人员、职业指导师(员)和财会人员情况一览表及其职(执)业资格证(验原件);
8、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验原件);
9、拟任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1、申请;
2、审核;
3、公告。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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