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本市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有关政策,支持信用档案、信用评价体系、信用风险防范机制等的建立完善,信用信息记录、公开、共享平台的建设完善,信用产品应用推广,信用产品的创新研发,行业标准的制订和宣传,信用管理培训,信用知识普及教育,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的专项研究等而设立的专项补助性资金。
一、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本市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二、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的主要使用范围包括:
1、信用档案、信用评价体系、信用风险防范机制等的建立完善;
2、信用信息记录、公开、共享平台的建设完善;
3、信用产品的应用推广;
4、信用产品的创新研发、行业标准的制订和宣传;
5、信用管理培训、信用知识普及教育;
6、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的专项研究;
7、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用途。
1、申报单位属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支持对象,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无不良信用记录;
2、申报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3、申报的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当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1、《上海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单位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3、注册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申请单位为企业的,应当提交在市征信办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1、项目申报;
2、受理项目申报;
3、组织项目评审;
4、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
5、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组织项目考核和项目验收。
一、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安排使用。
二、资助标准:
1、专项资金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费用的50%,每个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50万元;
2、信用知识普及教育项目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的专项研究项目,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招投标,资助额度一般按项目合同金额确定。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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