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达成的《中国(上海)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建设部市合作协议》,根据党中央关于加快构建现代传播体系的要求,结合本市网络视听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1、支持企业从事网络剧的原创制作;
2、支持企业从事网络短片的原创制作;
3、支持企业从事视听栏目和节目的原创制作;
4、支持企业采用高新技术进行上述三类内容的制作;
5、支持企业快速健康发展,作大作强;
6、支持企业从事产品创新;
7、支持为网络视听产业提供的专项服务;
8、支持为网络视听产业提供的公共服务平台。
1、在沪注册的企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或经市级或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网络视听产业基地;
3、在内容创意、技术或产品创新,资源集聚方面已经取得相关成果。
参照《上海市网络视听产业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进行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受理申报材料后,负责专项资金的评估管理、审核批复、监督稽查等工作,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请材料进行专家评定,对经评审小组审核同意的项目,按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专项资金的拨付。
1、专项资助,主要用于对成长性高的企业进行资助,对企业和基地参加国内外各类宣传推广交流活动进行资助,对网络视听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资助;
2、奖励,主要用于对优秀的企业原创内容或创新项目进行奖励。
1、每个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可选择不超过三项申请;
2、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安排。
服务评价
好评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