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1、申请人应按民航总局规定的格式填写完整属实的项目批准书申请表,并提交适航司;
2、在民航总局尚未颁发适用的技术标准规定(CTSO)时,申请人应按照AC-37-01中建议的技术标准规定(草案)或国际上相应得现行有效的TSO标准(另行批准除外),随申请书一起提交一份最低性能标准的建议书;
3、申请人应随申请书提交一份工作计划,其中包括下列内容:
(1)技术标准规定中所要求的技术资料(含特种工艺、新工艺、关键工艺和新材料)的提交时间;
(2)拟进行技术标准规定中要求的各种性能、环境试验的时间。
4、申请人应随申请书一起提交CCAR-21第四十六条要求的质量控制系统的说明;
5、为便于今后对申请的项目可能进行的一系列小改,申请人在申请书中列出项目的基本型号,应同时考虑以后进行小改的相应标记方式,如将来添加尾缀更改字母或编号(或两者组合)等。
1、提交材料;
2、受理;
3、审查;
4、批准。
20-4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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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的有效期为两年。到期仍未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重新申请或经允许可延长申请书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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