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加快本市服务贸易健康发展,特制订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
1、支持《商务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共同推进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的合作协议》中明确优先发展的国际物流、信息技术、文化、专业服务等领域,同时根据商务部、国家中医药局等十四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的若干意见》(商服贸发[2012]64号文的要求支持中医药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给予绩效鼓励、认证补贴和中高级专业人才培训补贴、开拓国际市场网络营销平台(外文网站)建设支持、聘请外国专家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给予翻译费补贴;
2、支持本市企业(单位)参加经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认定的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的相关活动;
3、支持建立服务贸易统计平台系统。
一、申报发展资金的企业(单位)必须符合的基本条件:
1、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固定工作场所,运营时间不少于三年(含三年);
2、依法从事跨境服务交易的商业活动;
3、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纳税和会计信用良好;
4、申请绩效鼓励的企业(单位)须在服务贸易出口中有突出贡献,且2014度出口额比2013度有一定的增长(年出口额不得低于10万美元),获得2013度绩效鼓励的企业(单位)不得申请。
二、各领域申请发展资金企业(单位)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国际物流企业:符合市商务委制定的《上海市国际物流(货代)行业重点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所列条件,并被认定为上海市国际物流(货代)行业重点企业;
2、信息技术企业:符合市商务委和市经济信息委制定的《上海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重点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所列条件,并被认定为上海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重点企业;
3、文化企业:原则上符合商务部等十部门2012年第3号公告《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中所列条件的文化企业;
4、专业服务企业(单位):符合市商务委等制定的《上海市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咨询服务类)认定管理办法》、《上海市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会计服务类)认定管理办法》、《上海市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法律服务类)认定管理办法》中所列条件,并被认定为上海市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
5、中医药服务单位:
(1)依法从事中医药服务贸易的相关单位;
(2)符合市商务委等制定的《上海市中医药服务贸易试点单位(试点项目)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所列条件,并被认定为上海市中医药服务贸易试点单位。
一、所有申报企业(单位)均需填报《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上年度经审核的会计报告复印件;
3、出口收汇有效证明或有效出口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等有效凭证;
4、申报企业(单位)就申请过程无虚假行为的承诺书等。
二、申请相关类别支持资金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1、绩效鼓励
(1)《上海市服务贸易企业(单位)绩效鼓励申请表》;
(2)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2、认证补贴
(1)《上海市服务贸易企业(单位)认证补贴申请表》;
(2)企业(单位)相关认证证书、认证项目合同及费用支付凭证、发票等相关原始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3)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3、中、高级专业人才培训补贴
(1)《上海市服务贸易企业(单位)中、高级专业人才培训补贴申请表》;
(2)中、高级专业人才与企业(单位)签订的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担任项目经理或以上职位)的复印件;
(3)相关培训的合格证书、证明和相关培训费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
(4)中、高级专业人才身份证、学历证明的复印件;
(5)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4、聘请外国专家补贴
(1)《上海市服务贸易企业(单位)聘请外国专家补贴申请表》;
(2)企业(单位)与聘请外国专家签订的合同,以及相关支付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外国专家护照、简历及取得的荣誉、研究成果、职称等相关资历证明复印件;
(4)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5、服务贸易促进活动支持
(1)《上海市服务贸易促进活动支持申请表》;
(2)参加展会活动的总结报告,包含参加促进活动的效果、存在问题和今后打算等;
(3)服务贸易促进活动的费用支付凭证等复印件(加盖公章)。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单位)按规定时间将申报材料递交至市商务委。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给予绩效鼓励、认证补贴和中高级专业人才培训补贴、开拓国际市场网络营销平台(外文网站)建设支持、聘请外国专家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给予翻译费补贴。
“服务贸易促进活动支持”项目为参加境外相关展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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