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支持本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以下简称“新能源”)发展,推进节能减排和能源结构优化调整,带动和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风电:
1、陆上风电项目;
2、海上风电项目。
二、光伏:
1、光伏电站(全额上网);
2、分布式光伏项目(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包含个人光伏发电);
3、光伏项目须纳入国家年度规模计划,对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光电建筑补贴的项目不再进行扶持。
三、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新能源工程及示范项目。
享受奖励的项目应填写申请表,提供项目批复文件、电网企业出具的电量证明文件。
1、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专项资金年度计划,每半年将组织开展一次奖励项目申报工作;
2、项目投资主体应在项目投产发电后,向其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个人光伏项目采取打捆的方式,由各供电公司向项目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代为申报;
3、区县发展改革委按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后,于每年4月、10月底前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4、已列入往年专项资金支持目录的项目不需重复申报。
1、对于风电、光伏项目,根据实际产生的电量(风电按上网电量,光伏按发电量)对项目投资主体给予奖励,奖励时间为连续5年。单个项目的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具体标准如下:
陆上风电:0.1元/千瓦时
海上风电:0.2元/千瓦时
光伏电站:0.3元/千瓦时
分布式光伏:按照电量消纳用户的类别区分,工、商业用户为0.25元/千瓦时,个人、学校等享受优惠电价用户为0.4元/千瓦时
2、如市场成本和国家补贴政策变化较大,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可对年度新申请项目度电奖励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3、其他项目的扶持方式和标准视具体情况另行制订。已享受其他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
适用于本市2013年-2015年投产发电的新能源项目。2013年之前投产项目和往年结转项目继续执行原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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