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本市市级财政设立,专项用于支持以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集成电路和电子信息制造业为核心的电子信息产业健康发展。
1、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的地方配套;
2、对产业与应用具有重大带动和支撑作用的技术、产品与服务,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集成电路和电子信息制造业项目;
3、产业发展所需、市场配置不完善的共性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示范应用及产业发展和产业政策研究项目;
4、利用本市集成电路生产线开展符合一定条件的工程产品首轮流片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5、经认定的市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6、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一定规模的企业核心团队;
7、向境外企业购买列入当年国家《鼓励进口先进技术和产品目录》的技术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8、数字出版业的发展;
9、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1、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3、信用良好;
4、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能力。
1、项目计划任务书或者协议;
2、项目完成情况;
3、预算执行情况;
4、资金使用效果;
5、资金管理情况等。
1、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根据当年项目申报指南,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项目。各区(县)有关部门负责本区(县)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区(县)有关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通过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综合评估,并对拟支持项目进行网上公示。
补贴方式: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和奖励方式安排使用。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原则上只采用一种支持方式。
补贴标准:
1、对获得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资助的项目给予50%的配套支持;
2、专项资金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3、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示范应用项目由专项资金给予一般不超过总投资50%的资助,产业发展和政策研究项目由专项资金全额资助;
4、对利用本市集成电路生产线开展符合一定条件的工程产品首轮流片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由专项资金给予不超过流片费用3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5、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向境外企业购买技术使用权或者所有权,所购技术列入当年国家《鼓励进口先进技术和产品目录》的,在享受国家进口贴息的基础上,由专项资金给予配套支持,单个企业资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7、
6、专项资金支持经认定的市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7、专项资金支持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核心团队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8、专项资金支持数字出版业发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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