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市政府设立“上海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专项资金”。
1、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指以关键技术的工程化集成、示范为主要内容,或以规模化应用为目标的科技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项目;
2、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项目,指围绕国家和本市发展战略要求,可以形成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和重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所急需的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项目,以及为重点行业的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提供技术服务支撑的公共平台项目;
3、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创业投资基金项目。安排一定额度专项资金支持现有国有创业投资公司发挥创业投资基金的作用,以及其它国有投资公司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投向符合本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支持方向和领域的项目,实现政府政策导向与创业投资基金按市场原则运作的有效结合。
1、项目主要由企业或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联盟承担;
2、项目单位筹集的资本金或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新增总投资的30%;
3、项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且基本完成前期工作,建设资金已落实,具备实施条件;
4、项目单位拥有项目实施形成的知识产权。
1、申报;
2、评估;
3、审查;
4、批复。
1、对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的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新增总投资的10%;对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项目,专项资金的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新增总投资的30%。对个别特重大项目,专项资金支持比例需超过上述规定比例上限或采取特殊支持方式的,另行报市政府同意后确定;
2、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支持方式的,贴息资金总额根据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不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的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专项资金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支持方式的,根据项目的重要性、风险程度以及产业发展等具体研究确定资金支持额度;
3、凡采取贷款贴息、投资补助支持方式的,专项资金在投入到具体项目时,可在核定的支持额度内预留10%的资金,根据项目后评估情况予以拨付。在后评估之前项目所需的该部分资金,由项目单位自筹解决。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确保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符合本市的产业政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
2、着力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3、公开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审批等程序,在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选择、实施和后评估等环节引入第三方独立评估机制;
4、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对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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