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政府设立的用于扶持本市知识产权示范培育企业和示范企业的专项补助性资金。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经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程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推进委员会)认定的市知识产权示范培育企业和示范企业。
1、在上海市注册的企业,拥有自主商标和授权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或植物新品种权);
2、企业经济效益、服务质量、产品技术水平、市场占有率等在本市同行业中位于前列;
3、建立知识产权相关管理制度(包括培训和奖励),设立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
4、企业注重软件正版化工作。
1、创建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请表;
2、近几年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总结;
3、企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
4、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管理办法(包括专利、商标、版权、技术秘密等);
5、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情况;
6、企业知识产权奖励制度;
7、专利、商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申请受理和授权通知等复印件及其它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8、上年度审计后的会计报表。
1、信息公告及受理:经过市示范企业推进委的审核批准,由市示范企业推进办指定的信息网络,公布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的申请范围、申请条件、申请程序、资助方式及受理部门等;
2、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企业对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可通过“上海市企业知识产权服务网”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的方式,申请参加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活动。
专项资金用于本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程,以无偿资助的方式给予一次性拨付。
1、对被认定为市知识产权示范培育企业的,给予 30 万元的创建费用补贴;
2、对被认定为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再给予70万元的创建费用补贴。
获得专项资金补贴的企业应按照合同的承诺,确保按不低于 1:1 的比例,安排相关资金用于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程。同时,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应与合同相一致,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开支,项目结束应进行专项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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