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文化“走出去”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上海市文化“走出去”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专项扶持资金对我国文化产品和服务走向国际市场的引导和推动作用。
专项扶持资金予以支持的范围包括:
一、公共服务类项目;
二、出口导向类项目;
三、房租补贴类项目。具体分类如下:
1、通过基地运作,组织、策划参加境外文化节庆、项目投标、市场调研、会议研讨等国际文化市场前期拓展活动;
2、通过基地运作,组织、策划赴境外开展商业性演出;
3、通过基地运作,组织、策划境外推介活动,租用境外文化博览会等场馆进行展示,宣传并推广我国文化产品或服务;
4、通过基地组织,针对文化出口企业和文化出口项目在国外遭遇贸易摩擦和开展贸易维权所提供的服务;
5、以促进本市文化产品和服务开拓国内、国际市场为目的,由基地组织、策划并在基地上开展的文化企业交流、专项展览展示、专业研讨论坛、行业专家咨询、企业人才培训等活动;
6、以出口为目的的电影和音像制品的翻译、外文配音和字幕的打印制作、重点出口图书的翻译等;
7、开展文化产品或服务的涉外版权登记;
8、开拓或协助开拓国际文化市场成绩突出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产生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项目;
9、实际入驻基地集聚发展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相关企业及其项目;
10、其他以走出去为导向、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文化项目。
专项扶持资金重点支持在基地内依法注册,且税收户管在浦东新区外高桥保税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文化相关组织。
一、出口导向类项目申请单位应提供:
1、《上海市文化“走出去”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一式四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上个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累计纳税额证明);
6、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7、出口导向类项目费用清单(见附页一);
8、申请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金融机构放贷证明、利息支付凭证等;
9、项目产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证明材料:出口贸易合同、报关单、外汇收支凭证、获奖证书等;
10、其他需进一步说明申报项目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公共服务类项目申请单位应提供:
1、《上海市文化“走出去”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一式四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公共服务类费用清单(见附页一);
6、公共服务类项目计划书(见附页二);
7、公共服务类项目实施进度计划(见附页三);
8、其他需进一步说明申报项目情况的证明材料。;
三、房租补贴类项目申请单位应提供:
1、《上海市文化“走出去”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一式四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6、房屋租赁发票复印件;
7、相关付款凭证复印件。
1、申报;
2、评估;
3、审查;
4、批复。
1、对补贴的项目,一般为一次性投入,单个项目的资助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额度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2、对贷款贴息的项目,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单个项目贴息比例不超过利息总额的50%,额度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3、政府委托基地开展有利于基地发展的活动及提供公共服务,单个项目投入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4、对入驻基地或在基地内运作文化展示、交易等项目的文化相关企业,视企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给予每平方米每天0.8元至2元不等的房租补贴;
以上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出口项目补贴、贷款贴息、活动及提供公共服务、奖励的有关资助标准在遇到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布置的特别重大或亟需完成的重大项目、出口前景特别良好或经济社会效益特别突出的重大项目等特殊情况下,经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后,可由基地联席会议主要领导审议批准后放宽单个项目资助额度,一般单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
知识产权存在争议的项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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