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本市自主品牌建设和发展,进一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加快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的发展,根据《关于本市加强品牌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12〕93号)、《上海市品牌建设工作2013年总结和2014年要点》(沪品牌联办〔2014〕1号)、《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法〔2012〕766号)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支持企业制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
1、支持企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制定品牌发展战略,以及在品牌发展战略指导下开展品牌宣传推广、国内外市场开拓、人才培训、产品设计研发、信息化建设、生产工艺改造和质量攻关、国际通行的管理体系认证、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应用、商标注册维权、盘活重组等工作;
2、支持老字号企业在开展上述工作的同时,加强传承创新,发掘和发展濒临失传的特色工艺,开展老品牌的文化挖掘、盘活重组等工作。
二、支持品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支持各类中介组织、社会机构、园区围绕品牌标准、价值评估、交易运作、品牌数据库、设计咨询、诚信体系、宣传推广、展览展示、人才培训、信息资讯、区域品牌、海外商标注册和维权、地理标志保护和推广等领域建设品牌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开展提升相关品牌公共服务平台的服务能级的工作。
三、对获得政府部门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单位,予以适当奖励。
四、支持其他经上海市品牌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批准支持的项目。
1、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2、所拥有的品牌具有自主注册商标的权益;
3、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不良信用记录;
4、财务状况良好,2012年和2013年均无亏损;
5、符合其他规定的条件。
注:本年度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在建项目和所在区县予以配套支持的项目。项目开始时间不早于2013年1月1日,结束时间不晚于2016年6月30日。
1、《2014年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申请书》(请在申请书封面和申报单位意见处加盖公章);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3、2012、201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申报时已经完成的项目,需提供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4、与申请项目相关且在有效期内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如商标所有权属于上级单位而非申报单位,须同时提供上级单位授权的商标独占许可证明;品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无需提供);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6、企业品牌发展战略规划或相关咨询服务合约(品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无需提供);
7、自筹资金出资证明(包括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证明、银行贷款协议等),自筹资金需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60%以上;
8、相关资质认证的证明文件(如中国驰名商标、上海市著名商标、上海名牌、中华老字号、上海老字号等相关证书,卓越绩效管理培训证书、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资质认证);
9、2011—2013年曾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需提交项目总结报告。
10、其他证明材料,如相关行业协会出具的推荐信等。
注:请申报单位收到纸质材料提交通知后,将以上申报材料用A4纸打印,按上述顺序排列,并于左侧装订成册(请采用普通胶粘装订方式,不要采用任何有突出棱角的装订方式),一式两份,送交评审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初审,并统一组织专家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评审。
专项资金采取资助、政府购买服务和奖励三种支持方式安排使用,一个项目只能获得一种支持方式。
1、对企业制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的项目,一般以资助方式为主。资助金额不超项目实际总投入的30%,单个项目资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对品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一般采用资助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入的30%,单个项目资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支持额度按照项目合同金额确定;
3、对获得政府部门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单位,予以适当奖励。
以下申报项目不予受理:
1、当年获得两个以上(含两个)国家级称号或者多次获得同一国家级称号,已获奖励的品牌项目;
2、原有资助项目未完成或者已完成但未通过验收的单位新申报的项目;
3、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市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经查实重复申报的项目,将依法追回专项资金,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单位信用档案。
服务评价
好评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