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支持工业和商业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取得显著节能效果并具有一定推广意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重点支持《“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发改环资 [2006]1457 号)中确定的技术含量高,系统化改造程度强的节能技改项目。
1、项目申报单位为本市工商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2、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吨);
3、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4、项目承担单位必需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1、《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
2、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的项目立项文件;
3、项目承担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根据报经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减排办)认定的本年度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资金使用计划,于每年一季度印发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年度申报通知。项目单位申报材料须经各主管部门(各区县经委、各集团公司)初审后上报市经委。中央在沪单位和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可直接报送市经委。
1、为了保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取得实际节能效果,专项扶持主要采用奖励方式,奖励的资金量与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所取得的实际节能量挂钩,对完成节能技术改造并达到节能目标的项目承担企业给予奖励;
2、奖励金额根据节能技改项目实施后直接产生的节能量计算,年节约每吨标准煤奖励 300元。单个项目奖励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建立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绩效跟踪考评和监督管理制度,落实部门管理责任和科学决策程序,市经委每年对市级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2、市节能减排办对市级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进行抽查和评估;
3、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对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稽查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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