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总集成总承包工程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市政府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政策而设立的用于支持总集成总承包发展的政府财政专项引导资金。
1、支持研发、销售“两头”在沪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民营经济总部开展的总集成总承包服务;
2、支持企业转型提升发展,通过业务流程再造和组织结构重组整合优势资源开展的总集成总承包服务;
3、支持通过同业联盟、异业联盟和产业链联盟聚合资源、创立行业规范和标准,形成业内品牌的总集成总承包服务;
4、支持“营改增”试点后,从制造业中分离的既为母体服务又为外部服务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开展的总集成总承包服务。
5、支持以移动电子商务等新兴信息技术应用为支撑,改造传统产业链,体现新经济和新业态发展的总集成总承包服务。
6、支持制造企业创新经营模式,以建设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开发电子商务应用关键技术和标准、建设电子商务基础网络设施为主要内容的总集成总承包服务。
1、申报单位系在沪注册的企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3、具有必要的研究与开发能力或生产设备;
4、在“双总”领域取得相关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
5、具备项目实施的资金保证,且财务状况良好;
6、申报的项目必须是具有商业合同的在建项目,并须在两年内完工;
7、申报单位以往获得本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均已竣工验收,方可申报新项目。
1、《上海市总集成总承包扶持项目申报表》(见附件3,网上填报、在线打印);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3、与项目发包方签订的市场合同(带合同专用章或公章);
4、年度审计报告(含附注及经审计的会计报表);
5、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审批意见(项目涉及环评的);
6、是否获得财政资金支持情况的说明和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7、有关成果或专利证书复印件;
8、项目的基本情况(着重描述申报单位在发展新经济、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中的创新做法和成功应用,2000-3000字,网上填写、在线打印)。
一、项目申报采取网上申报与书面申报并举的方式;
1、网上申报:申报单位登录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http://zxzj.sheitc.gov.cn)进行项目申报,规范填写《上海市总集成总承包扶持项目申报表》,并上传相关附件;
2、书面申报:各控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将申报材料报控股(集团)公司初审盖章;区县企业或其他企业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区县经委(商务委)初审盖章。
二、区县经委(商务委)和控股(集团)公司应当明确具体的项目受理部门,对受理的项目进行初审、排序和汇总,于申报截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将书面申报材料以及项目申报汇总表(见附件2,网上填报、在线打印)统一送市经济信息化委;
三、市经济信息化委受理申报材料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申报企业所在区县对总集成总承包项目有资金配套政策的,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对按时完成生产性服务业专项统计调查的重点企业和本市认定的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内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引导资金的资助标准,依据项目的投资规模确定:
1、对投资额在1千万元以下(含1千万元)的项目,按照不高于投资额30%的比例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投资额在1千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项目,按照不高于投资额10%的比例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3、对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项目,按照不高于投资额2.5%的比例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4、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项目,按照不高于投资额1%的比例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申报材料以A4纸打印,按顺序排列,并于左侧装订成册(不使用各种有突出棱角的文件夹进行封装,采用普通胶粘装订方式),一式三份,加盖公章后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生产性服务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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