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全国都市现代农业现场交流会精神,加快推进本市农业的“接二连三”工作,充分发挥农业旅游在促进农业增效、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带动农民就业增收等方面的作用,提高农业旅游专项扶持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2013-2015年上海市农业旅游专项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办法。
1、扶持对象:主要为负责项目建设经营的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实体;鼓励民营等多种经济主体参与投资农业旅游项目;
2、扶持范围:主要是以农业生产为基础的休闲观光与体验活动项目。其主要类型包括:农家乐、休闲农庄、观光农园、民俗文化村、农业旅游节庆、生态园林等服务设施配套项目。对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的相关农业旅游景点予以一定的扶持奖励。优先扶持落实区县配套的项目;
3、扶持内容:主要是农业旅游点建设所必须的基础性、公益性、卫生环保基础设施等硬件和软件设施建设。硬件设施包括:建设与农业旅游点相配套的公共接待服务中心、特色农产品展示直销点、安全配套设施;门楼、停车场、标识指示牌、厕所、垃圾箱和污水处理系统;新能源利用(节能路灯和热水器、沼气等清洁能源)、农业生态景观的环境改造(景观水系、观光步道、地形改造),采摘体验、农业旅游节庆相关配套设施等;软件设施包括:农业旅游景点展示信息网络设施建设、农业旅游创意精品、农村民俗文化展示(展厅、展台、展柜)等。
1、申报项目须符合当地产业发展整体要求,编制项目规划或实施方案,并经项目所在地村、镇(街道)同意和区县农业主管部门批准;
2、项目建设用地(包括临时设施用地)手续、经营证照齐全,建设和经营主体明确;
3、项目以农业相关产业为依托,主题明确、个性鲜明,形成一定规模(一般在100亩以上);
4、项目与周边旅游资源结合较好,农业旅游点指示、介绍、标识牌等清晰,公共交通便利;
5、项目建设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建成后对带动当地农民就业增收效果明显。
1、扶持资金项目申报表,内容包括:具体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实施单位、背景、内容、规模、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等;
2、项目整体规划或策划书的总平面图;
3、项目建设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市属项目须提交项目上级主管单位批准文件;
4、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同意项目用地的许可文件或证明;
5、专项扶持项目的图像资料等其他相关材料。
项目由实施单位向区县农委、市属单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项目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区县农委会同区县财政、旅游等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属项目原则上通过所在区县农委审核后由其主管部门申报,经市农委和市财政局核准后批复下达。
1、市级财政对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原则上实行先建后补的补贴方式,补贴总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入(投资)的30%,单个项目最高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市财政整合资金项目除外),同一项目连续补贴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对一些在各区县起引领作用的项目继续给予扶持);
2、区县财政原则上按1︰1配套安排农业旅游扶持资金,支持本地农业旅游发展。
申报原则:
1、符合规划,突出重点:申报项目需符合当地政府产业发展规划和市、区农业旅游发展规划。项目安排应聚焦农业资源丰富、农业产业特色明显、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农业旅游集聚区,鼓励各农业旅游景点“串点成线、连线成片、集聚发展”;
2、注重特色,打造品牌:项目建设应当有利于改善当地生态环境,鼓励挖掘和传承农村优秀文化遗产、乡土风情、民俗节庆等,支持农业旅游项目建设走低碳、科技、品牌化发展之路,着力培育一批主题鲜明、特色突出的农业旅游示范点;
3、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业旅游是农业产业的深度延伸,项目安排应以有利于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业增效、充分带动农民就业增收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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