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特色产业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协作配套,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资金。
1、技术创新项目:重点支持符合国家及本市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知识产权清晰的技术创新项目;
2、节能减排项目:重点支持本市中小企业生产或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综合治理利用项目的建设、改扩建和技术改造;
3、专业化协作项目:重点支持本市为装备制造、汽车、船舶、钢铁、石化等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协作配套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
4、产业升级和延伸项目:重点支持本市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农产品深加工产业、传统特色产业、列入原产地保护产业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5、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的项目:重点支持各类工业园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中小企业提供研究开发、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技术管理、商务信息交流等公共服务的建设项目。
1、位于区县及以上政府认定的园区、产业集群或产业聚集区内;
2、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3、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4、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5、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6、申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超过3000万元;
7、申报项目须在建设期内,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
8、申报项目的资金、规划、土地、环保等方面手续已经落实,并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经投资主管部门立项或备案;
9、申报项目未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中央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
1、上海市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申请表;
2、园区、产业集群或产业集聚区的证明材料(区县及以上政府部门有关设立园区、产业集群、聚集区的正式文件);
3、生产经营(业务开展)情况表;
4、法人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5、2011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以及2012年10月会计报表;
6、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7、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8、项目资金到位证明材料(申请无偿资助的单位需提供银行存款证明等,申请贷款贴息的单位需提供项目贷款合同和已发生的贷款凭证复印件);
9、环保评价意见;
10、项目申报材料及其附属文件真实性的承诺函;
11、其他与项目相关的证明(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有效期内的专利技术、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省部级新产品鉴定证书等)。
1、申请特色产业资金的单位应按照附件1所列,提交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其中上海市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申请表、生产经营(业务开展)情况表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同时报送电子材料。有关表格可登陆上海中小企业网站(www.ssme.gov.cn),通过“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下载;
2、市税务直属分局征管的单位,直接向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中小企业办)和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申报;区县税务局征管的单位,向区县经委(商务委)申报,由区县经委(商务委)提出初审意见并征求同级财政部门的意见后将书面申报材料报送市中小企业办和市财政局。区县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汇总表电子版请发送至xumj@ssme.gov.cn。
特色产业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
1、特色产业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2、特色产业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年贴息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单位只能选择以上一项内容申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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