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4、《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
1、开业2年以上;
2、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
3、上年末外汇资金不低于1500万美元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4、偿付能力额度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
5、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
6、最近2年内无受重大处罚的记录;
7、拟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所在的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制度完善,并与中国保险监管机构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8、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设立类:
1、申请书;
2、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资金来源核准决定的复印件;
3、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财务报表及外币资产负债表;
4、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偿付能力状况报告;
5、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6、拟设境外保险类机构的基本情况说明,包括名称、住所、章程、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股权结构及出资额、业务范围、筹建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7、拟设境外保险类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场分析报告和筹建方案;
8、拟设境外保险类机构所在地法律要求保险公司为其设立的境外保险类机构承担连带责任的,提交相关说明材料;
9、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有其他发起人的,还应当提交其他发起人人名称、股份认购协议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及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二、收购类:
1、申请书;
2、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资金来源核准决定的复印件;
3、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财务报表及外币资产负债表;
4、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偿付能力状况报告及其说明;
5、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6、拟被收购的境外保险类机构的基本情况说明,包括名称、住所、章程、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业务范围、负责人情况说明;
7、拟被收购的境外保险类机构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财务报表;
8、收购境外保险类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场分析报告、收购方案;
9、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拟被收购境外保险类机构为保险公司的,还应提交其上一年度和最近季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偿付能力状况报告及说明。
1、提交申报资料;
2、受理;
3、审批;
4、决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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