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第三十九条:“ 国家允许设立从事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319项。
1、中、外投资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从事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业务的能力,最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2、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应取得出版物中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技术资格证书(其中出版物中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由省新闻出版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组织培训、考试,合格者获得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制发的证书;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如出版专业的编辑证、新闻专业的记者证、经济系列的会计证和经济师证等);
3、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进场批发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所租场地应注明为“经营用途”);
4、注册资金(批发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零售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5、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
6、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参与投资(包括作价出资或作为合作条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或备案)手续。
1、申请书;
2、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签署的、由各方共同编制或认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签署的、由各方共同编制或认可的项目建议书。建议书应注明各投资方的名称、住所;拟设立各方出版物分销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投资总额等;各方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4、各方投资者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注册登记证明;
5、各方投资者资信证明(复印件);
6、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件;
7、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的证明文件、职业或技术资格证书;
8、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的确认(或备案)文件(如果合作方为国有企业);
9、设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受理;
2、审查与决定;
3、公开公示。
承诺期限:14个工作日。
此项目不收费,知企网收取的只是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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