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远洋渔业管理,维护国家和远洋渔业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和合理利用海洋渔业资源,促进远洋渔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1、经企业所在地省级(含计划单列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出具正式公函;
2、企业应具备以下从业条件:
(1)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拥有适合从事远洋渔业的合法渔业船舶;
(3)具有承担项目运营和意外风险的经济实力,资信良好;
(4)有熟知远洋渔业政策、相关法律规定、国外情况并具有3年以上远洋渔业生产及管理经验的专职经营管理人员;
(5)申请前的3年内没有被农业部取消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的记录;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申请前的3年内没有在被农业部取消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的企业担任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记录。
1、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和条件、项目组织和经营管理计划、已开展远洋渔业项目的情况等);
2、《 申请远洋渔业项目基本情况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银行资信证明(均为复印件);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到他国专属经济区作业的,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他国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入渔的证明(复印件)、我驻项目所在国使(领)馆的意见(复印件);到公海作业的,填报《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6、渔船有关材料:
(1)拟派渔船属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或进口的专业远洋渔船,需提供农业部《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属制造或更新改造渔船,需同时提供渔船检验局签发的《渔业船舶技术评定书》;属购置渔船,需同时提供原船所有权证书、国籍(登记)证书及渔船检验局签发的《远洋渔船检验证书》;属进口渔船,需同时提供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公室批准文件(均为复印件);
(2)拟派渔船属非专业远洋渔船(国内捕捞渔船),需提供所有权证书、渔船登记证书、《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渔船检验局签发的《国际渔业船舶勘验报告》(均为复印件);
(3)属代理或租赁国内其他企业或个人的渔船,除提供上述相应材料外,还需同时提供与代理或租赁渔船所有人(以所有权证书为准)签订的代理或租赁协议( 协议中应明确项目申请企业承担项目经营、渔船和船员管理、渔事纠纷和事故处理等义务)(复印件)。
7、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 (含计划单列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央直属企业报送的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渔业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渔业局根据审查意见办理项目批件。符合条件的,出具《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审批通知》;不符合条件的,出具《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审查结果通知单》;从事公海捕捞作业的,在批准远洋渔业项目的同时,核发《 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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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洋渔业项目审批的审批类型:前审后批。
问:审批内容包含什么?
1、业从业条件;
2、目是否可行;
3、船是否合法;
4、否符合双边协议或国际有关法律和规定;
5、否符合《远洋渔业管理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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