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商业银行、信用社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代理支库业务的行为。
申请代理支库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社(下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良好的信誉,较好的经营业绩,内控机制健全,资金结算渠道畅通,核算工具完备;
2、承诺获准代理后建立相应的代理支库业务机构和配备具有上岗资格的业务人员;
3、代理支库年业务量达到一定笔数以上或年预算收入达到一定金额以上的代理行,必须设立国库科(股),专门办理国库业务;未达到的,必须设立国库专柜办理支库业务;
4、代理行应根据业务量大小和国库的相关管理规定,配备足够的人员。代理支库应当配备3名以上专职人员,兼职人员应当按业务需要和内控制度要求确定;
5、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1、申请材料目录;
2、代理支库业务申请书;
3、机构的基本情况、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资金结算支持系统情况、上两年度发生的资金案件情况等;
4、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5、申请机构有关人员情况简表;
6、上两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7、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申请与受理;
2、审查与决定。
20-4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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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任何商业银行、信用社不得代理支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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