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 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2、《艾滋病防治条例》;
3、《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体血液、组织器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药发(1996)27号)《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应当经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通知》中第一条规定:人体血液的采集、供应、加工生产和进出口均由卫生部统一归口管理;血液和血液制品的进出口没有卫生部的批件或证书,任何单位均不得经营,口岸药检所不得接受报验,海关不予放行。
1、物品进出口申请书:
(1)人体物质出入境申请表;
(2)科研样品出入境申请表)。
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3、技术部门生物安全性技术审核意见。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20—4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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