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
4、《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1999]第260号);
5、《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2号)。
1、具备统一、安全、稳定的计算机业务处理系统;
2、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
3、有专门负责柜台交易的业务部门和合格的专职人员;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活跃,申请前二年债券业务量排名靠前;
5、申请前连续三年为国债承销团成员;
6、申请前二年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无重大违规记录。
1、申请书;
2、柜台交易的业务方案;
3、负责柜台交易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计划;
4、根据本办法拟定的柜台交易内部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5、计算机业务处理系统现状和债券柜台交易业务处理系统开发计划。
1、签订协议;
2、支付款项;
3、完成项目、支付尾款。
20-4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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