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1、Ⅱ类或Ⅲ类仪表运行许可的申请人必须持有:
(1)带有仪表等级的私用、商用驾驶员执照或者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2)所申请运行许可的航空器的类别、级别和型别等级(如适用)。
2、除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外,Ⅱ类或Ⅲ类仪表运行许可的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飞行经历要求:
(1)担任机长夜间飞行的时间至少50小时;
(2)实际或者模拟仪表飞行的时间至少75小时,其中在飞行模拟机或者飞行训练器上的模拟仪表飞行时间不超过25小时;
(3)担任机长转场飞行的时间至少250小时;
(4)实践考试要求。
1、身份证明;
2、学历证明;
3、理论考试合格证明;
4、体检合格证明;
5、原执照;
6、飞行经历记录本;
7、实践考试合格证明;
8、对于规则中具有军用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具有航空经历记录的军用技术档案资料证明。
1、申请;
2、受理;
3、审查和决定。
1、5日内受理或不受理通知;
2、地区管理局20日办理临时执照;
3、民航总局20日内办理永久性执照。
1、收费标准:2004年1月16日发改价格[2004]9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其中理论考试每人每次100元、实践考试每人每次500元、II/III类运行许可工本费10元;
2、知企网的报价为知企网的咨询服务费,不包括其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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