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管理,确保科研生产质量,提高科研生产效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凡申请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经审查合格,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军品科研生产能力调整方案和有关政策,组织军品科研生产单位定点、资格审查和许可认定工作,依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专业(型号)确定许可证的发放种类和数量。
1、具有法人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
3、具有与申请承担科研生产任务相适应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和经济实力;
4、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具有完善的质量体系;
6、具有按质、按期完成科研生产任务的良好信誉;
7、具有按照规定的标准、产品图样及技术条件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
8、承担武器装备总体和系统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工程组织、协调能力。
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4、保密资格证书;
5、消防达标文件;
6、安全生产达标文件或者安全生产评价报告;
7、环评验收达标文件;
8、其他证明材料,如:财务资料、租赁证明等。
9、军工科研方向批准文件;(如有请提供)
10、军工生产纲领批准文件;(如有请提供)
1、受理。申请单位提出申请并且按照要求提交材料;
2、现场审查;
3、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
4、国防科工委的批准;
5、许可决定的送达。
20-40个工作日。
关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收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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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持证单位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内向许可证管理办公室提出续发申请,经审查合格后,续发许可证。逾期不提出续发申请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自行废止。
1、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出现什么情形,许可证管理办公室可暂停其使用许可证并限期改正或者吊销其许可证?
答: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经营活动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因管理不善或无正当理由,致使科研生产任务严重拖期或不能按期完成的;
发生产品质量事故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质量体系运行出现严重问题的;
不按本办法使用许可证的。
2、企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被吊销,何时能再次提出申请?
答:被吊销许可证的单位,自吊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提出许可证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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