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档案行政许可行为,保障和监督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1、申请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2、档案名称、内容、规格、数量;
3、档案移转方式(出卖、转让、赠送、交换、携带出境)和事由;
4、申请单位或个人意见(盖章);
5、档案或档案的复制件有受让单位的,应注明受让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6、受理部门认为必须载明的其他事项。
1、申请;
2、受理;
3、批准。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制作档案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发送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
知企网收取的只是咨询服务费。
行政许可事项承办机构将行政许可档案全部整理完毕后,应即时向档案机构移交,并造具移交清册一式二份,一份存档,一份自留备查。
服务评价
好评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