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
4、《关于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325号)。
1、申请前两年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交易量和承销量均居前列;
2、内控机制健全,并具有合格的从事结算代理业务的专职人员;
3、具备良好的债券结算和资金清算能力;
4、申请前两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无违规、违约行为;
5、人民银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1、申请书;
2、申请前两年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活动情况报告;
3、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内控制度和管理规定;
4、资金清算系统运行框架说明书;
5、拟经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部门的目标、岗位及职责说明书;
6、拟经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部门的负责人、经办人员(包括交易和结算)、市场分析人员简介;
7、经办人员的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操作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8、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两个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9、申请前两年由监管部门出具的年度监管意见书(复印件);
10、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其它有关材料。
1、申请与受理;
2、审查与决定。
20-40个工作日。
此项目无官费,知企网收取的只是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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