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经营单位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样法律效力。载明证号、广告经营单位(机构)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广告经营范围、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项目。
广告经营范围 :
1、广播电台:设计、制作广播广告,利用自有广播电台发布国内外广告。
2、电视台:设计、制作电视广告,利用自有电视台发布国内外广告。
3、报社:设计、制作印刷品广告,利用自有《××报》发布国内外广告。
4、期刊杂志社:设计和制作印刷品广告,利用自有《××》杂志发布广告。
5、兼营广告经营的其他单位:利用自有媒介(场地)发布××广告,设计、制作××广告。
从事广告业务的下列单位,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广告经营活动:
1、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
2、事业单位;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单位。
申请《广告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或手段;
2、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
3、有广告经营设备和经营场所;
4、有广告专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员。
1、《广告经营登记申请表》。
2、广告媒介证明。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经营的媒介,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3、广告经营设备清单、经营场所证明。
4、广告经营机构负责人及广告审查员证明文件。
5、单位法人登记证明。
1、申请;
2、受理;
3、批准。
1、由申请者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呈报申请材料。
2、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颁发《广告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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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的,予以警告,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广告经营许可证》。被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照本项规定撤销《广告经营许可证》的,一年内不得重新申领。
3、《广告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4、广告经营单位未将《广告经营许可证》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5、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6、广告经营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报送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材料的,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日常监督管理的,或者在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交虚假材料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告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以及《广告经营登记申请表》、《广告经营变更登记申请表》、《广告经营注销登记申请表》式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各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第五条规定核定的申请者广告经营范围、广告经营项目或业务类别,应与其具备的条件相适应。
国家有特别规定对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经营范围、经营项目、业务类别予以限制的,依照其规定。
有关广告经营许可的实施程序,除适用本办法具体规定外,还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一般规定。
问:广告经营许可证出现变更事项,多长时间内办理变更手续?
答:《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广告经营单位应当在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的广告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未申请变更并经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不得改变广告经营范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场所发生变化,广告经营单位应当自该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变更《广告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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